广州医疗纠纷律师

-陈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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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在医疗纠纷中维护自身权益?医疗事故的特殊时效可分为几种?

添加时间:2024年1月22日 来源: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hzflzyqyf.com/

 陈灿芳,广州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怎么在医疗纠纷中维护自身权益?

  核心内容:发生医疗事故的时候,如果医院不积极处理医疗事故或者不承认自身存在,我们应该怎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下面由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11月8日,河南籍民工吴某因感冒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乡一诊所内输液,输液进行了三分之二后,吴某的身体开始发抖,该诊所的医生李某见状给吴某停了药,又做了抗过敏处理。


  吴某回家后出现昏迷症状。后来,李某给他打了一针安定,并将已昏迷的吴某再次送往该诊所治疗。不久,吴某便出现过敏反应死亡。


  事后,李某称,他是按吴某所持的某医院的处方单用药施治的,所输的是不需要做皮试的葡萄糖加穿琥宁和安定。在吴某输液出现过敏反应后,他也及时进行了处理。


  对吴某的死亡,李某认为:;不排除吴某有隐蔽性疾病的可能。;他表示,一切只能等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说。


  那么,医患之间发生医疗纠纷后,该怎样处理呢




  处理医疗纠纷的三种途径


  律师认为:处理医疗纠纷有三大途径:协商、行政处理和诉讼。在患者和医院无法协商解决的时候,可以采取另外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纠纷的举证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对其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负有举证。同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


  提示:根据规定,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等。




  医疗事故的赔偿


  律师认为: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医患双方可对具体赔偿数额进行协商,法院也可进行调解。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


  患方如果认为身体受到伤害是因为医院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也可适用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的诉由到法院起诉。


  提示: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医疗事故的特殊时效可分为几种?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下面由为您介绍特殊时效的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一、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


  1、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其他还有如中规定的;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等。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二、为什么医疗事故的诉讼时效那么短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一年,所以医疗的诉讼时效适用为一年。医疗事故的诉讼时效只所以这么短,这是因为,一般身体受到伤害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损害后果将不再明显,给取证和索赔带来困难,不利于诉讼解决纠纷;从情理上讲,个人身体受到明显伤害在一年内还没有通过诉讼提出索赔要求的,可以推定为放弃了对侵害人主张赔偿的权利。


  有的病人可以在出院两年以后甚至十年以后仍然可以起诉医院,而法院也予以受理呢这是因为,很多医疗伤害当时表现并不明显,病人并不能立即察觉。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关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理解:


  关于医疗损害纠纷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我国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均作出了规定,对由医疗行为不当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应该适用,但因无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解释,在司法实务中如何理解和准确界定;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存在难以操作和准确把握的问题。由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这些规定存在着不能有效保护患者利益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在侵权赔偿案件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突显重要。我们认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里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知道被侵害的事实;其二知道被谁侵害。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满足以上两项,人民法院应当以以上两项标准来判断此案的诉讼时效是否丧失。首先,对于知道被侵害的判断应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结合进行分析,被侵害之日,一种客观存在的侵权事实的发生时间,但权利人是否知道这一时间点应结合权利人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析,如医疗侵权发生之后,其损害后果未必在短期内显现,而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潜伏性,有的长达几年甚至几十年,要求一个普通人在损害后果尚未显现的情况下就主张权利是不符合常理的;其次,即使损害后果业已发生并为权利人所知晓,亦不能简单地将损害发生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因为医学知识是相对专业的,不是非专业的普通人所能掌握的,医疗事故损害案件中损害后果是否为医疗护理所致,医疗护理失误与发生的损害后果是否具备因果关系并不能为普通百姓所迅速感知,只有知道被谁侵害才能确定侵权人从而进行进一步权利的主张,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后不知道被谁所害,则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查清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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