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疗纠纷律师

-陈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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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 新增内容

添加时间:2024年2月21日 来源: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hzflzyqyf.com/

  陈灿芳,广州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医疗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

  1、过错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的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在过错下,对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的范围产生影响。

  2、推定过错,是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推定过错,仍以过错作为承担的基础,因而它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原则的一种特殊方式。对这类侵权行为,举证的分配一般采取;举证倒置;,但采用这一原则时,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新增内容

  新共六章,增加了;医疗纠纷调解;一章,删除了;医疗事故的赔偿;一章,将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章与;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与监督;一章合并为;医疗事故监督与技术鉴定;,将;罚则;修改为;法律;。

  规范医疗纠纷民事处理途径,解决医疗纠纷民事处理中赔偿和鉴定两个;二元化;的问题。一是医疗纠纷处理增加人民调解的渠道,规定了医疗纠纷民事处理的3条途径是:医患协商、人民调解和司法诉讼。二是删除了原;医疗事故的赔偿;,解决与医疗损害民事赔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并对医疗损害鉴定提出了原则性方案。三是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监管职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再直接进行医疗纠纷民事赔偿的处理,同时增加规定:对重大医疗纠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指导、协调,引导医疗纠纷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

  借鉴国际上同行评价的通行做法,卫生行业对医疗事故进行认定,作为行政处理的重要依据。以高标准、高技术性的同行评价,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专业依据。10余年来,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渐趋成熟,已经形成拥有1500名专职医鉴工作人员、年鉴定1万余例次的鉴定体系。新继续沿用该体系,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事故分级做出专业判断。严格、专业的同行评价可以有效推动临床医学的科学发展,使医务人员在临床工作中减少顾虑,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成果纳入法制化轨道。一是借鉴司法实践经验,患方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原则上应当通过人民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将医疗纠纷处理由医院内引向医院外。二是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进行规范。强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专业性,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设定了启动专家咨询和医疗损害鉴定的要求,为人民调解明晰,提供专业意见,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三是对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保险;要求医疗保险承保机构应当协同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并加强机制创新,改善服务,按照合同及时理赔。四是强化依法维权。强调了医疗机构内禁止实施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明确了相关处置措施,遏制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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