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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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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初诊漏诊导致患者死亡需按法定范围赔偿

添加时间:2016年12月29日 来源: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hzflzyqyf.com/
  “我儿子从二楼摔下即紧急送往首诊医院治疗。诊治过程中,这家医院未重视我儿子当时已经出现小便失禁、双下肢活动受限等症状,未采取有效治疗措施,致使转院一个月后死亡。”对于该医院首诊漏诊贻误病情的行为,欧阳先生追究两年多,才于日前获得退还医疗费、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等5万余元。
  医疗事故鉴定 漏诊未致死亡
  欧阳先生说,其儿子为捡拾窗外的东西,于2007年9月不慎从二楼坠下。拨打急救电话后,首诊医院将患者带回本院急诊科施救。接诊医生诊断:头外伤、头皮裂伤。脑外科会诊结论为:头部未见明确骨折及外伤症象,脑白质病,同外科处理。
  第二天,患者仍称胸椎以下剧痛。另外一家医院诊断为:胸脊突骨折,胸5压缩性骨折,合并截瘫。一个月后,患者因肺炎、呼吸衰竭死亡。
  欧阳先生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为:首诊医院对病人检查不细致,对就诊时已出现的小便失禁、双下肢活动受限未追查原因。接诊医生虽然请脑外科医生会诊,仍未查明脊髓损伤,构成首诊漏诊。
  该医疗事故鉴定书还载明:患者伤后一月死于肺炎、呼吸衰竭,系胸椎骨折后合并截瘫的中晚期并发症,与医院的漏诊非直接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院坦陈有失 却拒给予赔偿
  “如果医院不漏诊,对我儿子采取留院观察、对症治疗,或者在离院时尽到告知责任和义务,我儿子未必会那么快患上截瘫。”欧阳先生说:“医院的失职不仅造成患者的痛苦和病情,最终还导致患者死亡,使家属遭受不应有的痛苦和损失,医院对此应负起责任,给予相应的赔偿。”
  欧阳先生向医院索赔的依据还有:医疗事故鉴定认定,该医院在患者已经存在双下肢活动受限情况下未追查原因,未留患者在医院观察治疗,属于医疗差错。既然有差错,医院就应该负起相应的责任。
  而医院的态度是:首诊漏诊是事实,其工作存在失误,但是,这个失误不是造成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由于患者死因明确,与医院无直接联系,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有责 判定部分赔偿
  屡经交涉,医院承认其漏诊构成医疗差错。退还了欧阳先生儿子住院期间的9700元医疗费用。可是,该医院一口咬定其失误不构成医疗事故,拒不赔偿欧阳先生要求的其他经济损失。
  欧阳先生认为,医院没有担负起应担负的全部责任。欧阳先生说:“由于医院拒不承认其漏诊行为与我儿子之死存在因果关系,我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受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认定:患者高空坠伤所致胸椎骨折、脊髓损伤、截瘫是其根本死因,医院漏诊使患者家属在搬运病人时没能加以特殊保护,可以加重伤势,影响及时对症治疗,这些均为患者病情发展致死亡的不利因素。综合该医院施治情况,其医疗过失参与度为c级。
  根据该司法鉴定,法院确认医院的过失行为虽与患者之死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它对患者的死亡参与度为c级,应承担少部分责任。据此,法院认为该医院除退还患者医疗费外,一概不予赔偿欧阳先生的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的理由无法律依据,经核定赔偿范围,终审判决医院赔付欧阳先生精神抚慰金3万元,其他费用共计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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