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疗纠纷律师

-陈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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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卫生院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邓帅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添加时间:2016年12月29日 来源: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hzflzyqyf.com/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卫生院。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翟庄村。

法定代表人于明安,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屈遂停,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新河,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帅康,男,汉族,2004年1月10日出生,住源汇区空冢郭乡王官村七组。

法定代理人邓保伟,男,汉族,1972年3月出生,住源汇区空冢郭乡王官村七组,系邓帅康之父。

再审申请人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卫生院(以下简称空冢郭乡卫生院)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邓帅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1月26日作出(2007)漯民一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空冢郭乡卫生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让空冢郭乡卫生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缺乏证据证明。河南省医学会2006年12月6日作出的河南医鉴[2006]09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是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所谓轻微责任的比例,实际上是介于零责任和次要责任之间的责任比例,次要责任是30%左右,轻微责任的比例实践中掌握的则是15%左右的比例。因此,空冢郭乡卫生院承担的责任应当由50%改判为10%。故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立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邓帅康答辩称:邓帅康脑瘫是事实,空冢郭乡卫生院有责任,孩子需要终身的护理,原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根据河南省医学会作出的河南医鉴[2006]09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邓帅康的现状,综合考虑, 让空冢郭乡卫生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空冢郭乡卫生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卫生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赵忠河

代理审判员任秀兰

二00九年一月十八 日

书记员董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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