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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卫生院。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翟庄村。
法定代表人于明安,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屈遂停,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新河,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帅康,男,汉族,2004年1月10日出生,住源汇区空冢郭乡王官村七组。
法定代理人邓保伟,男,汉族,1972年3月出生,住源汇区空冢郭乡王官村七组,系邓帅康之父。
再审申请人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卫生院(以下简称空冢郭乡卫生院)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邓帅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1月26日作出(2007)漯民一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空冢郭乡卫生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让空冢郭乡卫生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缺乏证据证明。河南省医学会2006年12月6日作出的河南医鉴[2006]09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是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所谓轻微责任的比例,实际上是介于零责任和次要责任之间的责任比例,次要责任是30%左右,轻微责任的比例实践中掌握的则是15%左右的比例。因此,空冢郭乡卫生院承担的责任应当由50%改判为10%。故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立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邓帅康答辩称:邓帅康脑瘫是事实,空冢郭乡卫生院有责任,孩子需要终身的护理,原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根据河南省医学会作出的河南医鉴[2006]09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邓帅康的现状,综合考虑, 让空冢郭乡卫生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空冢郭乡卫生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卫生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赵忠河
代理审判员任秀兰
二00九年一月十八 日
书记员董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