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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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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产品造成医疗事故的赔偿

添加时间:2017年8月4日 来源: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hzflzyqyf.com/
不合格产品造成医疗事故的赔偿
产品是指经过某种程度加工过的任何物质。在医疗工作中,离不开 产品的合用,治疗常使用药物,注射和输液要使用注射器、输液器,手术需使用器械,固定骨折可能使用颗氏针,脑脊髓腔止血要使用银夹,等等。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被称之为产品责任之债。它是指由于产品生产或销售存在缺陷或者疏忽而造成了消费者、使用者、第三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制造者、批发者、销售者共同负担赔偿责任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医疗过程中使用各种药品、器械,可视为销售产品,一旦药品、器械因质量不合格造成病人损害,医院应承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即无论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是否有过错,均应区别不同的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制造者与销售者的责任区分方法在《产品质量法》中有明确规定:第29条第一款指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其它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30条指出:“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的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第31条指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在医疗中使用不合格药品或器械的,病人均首先要求医院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医院应予赔偿。如果产品不合格是生产厂家造成的,医院再向厂家追偿。
例如,某市人民医院为一心律失常的病人安装心脏搏器。应病人的要还应。医院向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订购了德国进口的心脏起搏器一枚,价值数万元。安装前检验表明起搏器各性能良好,医院成功地为病人安装了该起搏器。但是,不到一年,病人突然出现心率迟缓,每分钟心搏不到30次,急送医院抢救。经检查发出的是起搏器出了问题,因而施行紧急手术,用医院备存的国产起搏器换下了德国进口的的起搏器,病人康复。事后,病人要求医院赔偿购买德国进口搏器的费用,免去更换起搏器的手术费用。医院则认为进口起搏器出质量问题院方没有责任不应赔偿,二次手术费是医院的实际支出不能免除。双方争讼到法院。法院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和《产品质量法》第31条的规定,支持了病人的两项请求。本案到此还没有完结,医院在赔付了进口起搏器和二次手术费5万余元后,便向北京的医疗器械公司追偿,而公司则认为起搏器是德国进口产品,医院应找德国厂家索赔。双方再次争讼到法院。法院判决支持了医院的请求,由医疗器械公司赔偿了医院付给病人的5万余元。最后,医疗器械公司表示将继续向德国的厂家追偿。
另有一例,某病人因患感冒在医院输液治疗,其间突然出现危症,医院奋力抢救无效,病人死亡。经市药品检验所鉴定,医院使用的某厂生产的一次性输液器不符合国家标准,有热源质,这是造成病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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