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疗纠纷律师

-陈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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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同命不同价”说“不”具有破冰意义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11日 来源: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hzflzyqyf.com/
  据新华网7月15日报道,在广东深圳打工的外来农民工,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标准,按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计算,在此之前的法律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深圳中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解决了这一争议,规范了两级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办案标准。即:遇到交通事故时,符合条件的外来农民工能够享受市民待遇。
  长期以来,因户籍的区别,在遭遇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后,农村居民获得的赔偿金额远远低于城镇居民。这种明显有失公平公正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备受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诟病和抨击。在此背景下,深圳中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率先在司法实践层面向“同命不同价”现象说“不”,在统一城乡赔偿标准、维护社会公平上无疑具有破冰意义,令人欣慰。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与人之间尽管职务有高低之分,地位有贵贱之别,收入有贫富之距,但是享有平等的生命权,恐怕无可争议。“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政策,既没有尊重生命的平等价值,更没有尊重劳动力的实际价值,而仅仅依据受害者户籍上存在的城乡差别,作为理赔标准悬殊差别的法律依据,显然并无合理的法理基础和正当理由,容易加剧农村居民心中产生的不平等情绪。这种源于计划经济时代僵化思维的做法,不仅无助于消融二元化管理制度造成的城乡鸿沟,更是对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的威胁与挑战。
  狄金森诗云:“切不可使人的精神,蒙受价格的羞辱。”向亵渎生命尊严的“同命不同价”政策主动说“不”,以维护公民的权益平等和生命尊严,深圳中院在司法实践上的破冰意义值得喝彩。而面对饱受诟病的“同命不同价”政策,其他地方和最高法院又将如何跟进,抑或依然无动于衷,显然更值得关注和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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