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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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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医疗事故 主要责任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26日 来源: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hzflzyqyf.com/
  四级医疗事故 主要责任
  案例介绍:詹先生人到中年,事业与家庭俱佳,衣食无忧,生活安定。但单位组织体检的结果却使詹先生及其家人的的生活不再安宁,全家人都处于处于焦虑不安之中。原来体检结果提示詹先生左侧甲状腺有肿块,很可能是肿瘤。为明确诊断,詹先生赴某大型综合医院进一步检查,检查的结果发现詹先生不仅左侧甲状腺有占位性病变,而且右侧同样有占位性病变,考虑腺瘤伴钙化可能。詹先生随即住进该医院进行手术。手术中的术中冰冻病理报告让詹先生的家人坐立不安,因为这报告将术前的甲状腺瘤的可能变成癌的可能,冰冻病理报告提示患者双侧甲状腺增生性病变,倾向于乳头状癌。詹先生家人寄希望于术后的病理诊断能推翻术中的临时报告,但事与愿违,术后病理确诊患者为双侧甲状腺乳头状癌,分化Ⅰ-Ⅱ级,家人们不免为詹先生的未来担心。然而万幸的是,经病理切片证实患者双侧甲状腺切缘未见癌累及,而医院为患者做的是双侧甲状腺全切术,因此詹先生家人不安的心稍稍放下一些。手术本身很顺利,詹先生术后恢复得不错,住院一周,詹先生就出院了。
  一个多月后的复查,让詹先生及家人刚建立起来的信心受到沉重的打击,詹先生到另外一家医院做ct检查发现右侧甲状腺残留,并有0.5×1cm钙化影。詹先生立即把复查的结果反馈给手术医师,但医师说对患者右侧进行的是次全切除而非全切,不存在所谓的甲状腺残留问题,况且手术后肿瘤复发的可能在术前已经明确告知。听了医师的答复,詹先生表示不满,术前明确告知的是“双侧全切”,现在右侧怎么又成了“次全切”了,医师凭什么说ct检查发现的“残留”是肿瘤复发?但无论是“残留”还是“复发”,可能都要面临着一个再次手术的问题,再次手术会出现什么结果,詹先生及家人心中一点底都没有。在观望中,三个月过去了,复查b超提示右颈淋巴结肿大,考虑甲状腺癌转移可能。这种情况下,詹先生只得接受再次手术。这次手术,詹先生另选了一家医院进行右侧甲状腺癌联合根治术,术中记录明确甲状腺有3×2.5cm残留,术后病理诊断是乳头状腺癌,颈中1/3枚淋巴结内见有肿瘤转移。
  再次手术后,詹先生向首次为他手术的医院讨说法,但该院坚持自己没有问题。詹先生只得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次鉴定分析意见为:患者疾病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多发、双侧、局部有浸润粘连,术式为左侧甲状腺全切除、峡部切除,右侧次全切除术,符合外科诊疗常规。术后已经辅以甲状腺素口服治疗。术后出现复发转移,系恶性肿瘤生物学行为所致,而导致二次手术。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首次鉴定分析意见与医方的说法如出一辙,詹先生自然不服,提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肯定了詹先生的一些观点。再次鉴定分析意见为:1、患者因“双侧甲状腺多发占位”入住医方,经手术,病理证实为“双侧甲状腺乳头状癌”,存在一定术后转移或复发的可能。2、对于患者的“双侧甲状腺乳头状癌”,医方选择并告知患者方的双侧甲状腺全切的手术不违反诊疗常规。但术后患者在外院的ct检查结果、第二次手术中所见及术后病理报告均证实:右侧甲状腺残留。故首次手术未能全部切除右侧甲状腺。3、患者在术后随访的过程中出现局部残留复发的征象后,医方有关医务人员未予足够重视,处理不够及时。4、医方以上过失与患者术后肿瘤复发转移,而导致第二次手术存在一定关系。对患者造成一定损害。结论: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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