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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 38 号
《遂宁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26日市政府五届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胡昌升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尊重事实、依法处置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以及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预防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执业、文明执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考核评价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防范处置预案。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组织机构,设立患方接待场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