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疗纠纷律师

-陈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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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胞胎出生即致残医疗纠纷 16年仍未了结

添加时间:2018年3月13日 来源: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hzflzyqyf.com/
  索赔300余万元的丹澎、丹湃双胞胎医疗损害赔偿案,今天上午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主持下开庭再审。双方围绕16年前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在双胞胎降生时的接生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从而引起医疗损害的问题,展开了质证和辩论。

 

  据悉,这是该案自2002年7月在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以来的第五次法庭审理,其间经过两次医疗鉴定,最近一次鉴定是由河南省高院征求原被告双方同意后,委托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该中心于今年5月31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

     开庭伊始,申请再审人丹永安向法庭递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理由是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中的鉴定意见有失公允。庭审结束前,审判长向双方询问是否同意调解时,丹永安表示同意调解,被申请再审人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拒绝调解。

     司法鉴定“双刃剑”作用

     司法鉴定倚重于专门知识和鉴定人的专家身份,具有双刃剑的功能:有些案件事实必须借助于司法鉴定才能认定,它不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到关键性作用,而且还决定案件的性质,甚至有“一纸定生死”的可能;而有时,它也可能做出错误的认定。 

     申请人质疑司法鉴定,有无救济途径?

     司法鉴定本身带有较强的主观成分。不同的鉴定人对同一专门性问题可能会出现不同意见,因此司法鉴定特别需要制度和程序予以规范。一方面需要特别的立法予以专门规范;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当事人的权利行使予以约束。

     当事人认为司法鉴定存在问题,有权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并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今天上午9时40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开庭审理丹澎、丹湃诉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纠纷案。

     刚刚过完16周岁生日的丹澎、丹湃双胞胎兄弟,并肩坐在法庭旁听席第一排。这已经不是兄弟俩第一次现身法庭了。个头高大的丹澎右手始终捏着绿色的塑料棒,左手拿着一个小药盒。瘦弱的丹湃依偎在姑姑的怀里,变形的双手手指特别显眼。

     双胞胎的父亲丹永安端坐在立有“申请再审人”标牌的桌前。虽然事隔16年,在庭审133分钟的过程中,丹永安在重述这段经历、质疑医疗鉴定有失公允时,依然有片刻的喉头哽咽、情绪波动。

     在鉴定听证会现场,专家的询问“刺”中了要害,情形对医院方似乎很不利;但鉴定结果出来,却令原告方有如五雷轰顶

     为了给出生即致残的一对双胞胎儿子讨个说法,丹永安在医院和法院之间奔波了16年。在获得此次开庭再审机会之前,丹永安一家人已濒临绝望。但今年4月23日,一丝希望的曙光似乎又出现在他们面前。

     那一天,丹永安和妹妹丹永惠、姨妈买易君用轮椅推着丹湃,牵着丹澎,与法律援助律师李鹏辉一同来到北京。尽管多年来为救治两个孩子,丹家经济已很拮据,但他们特别珍惜这次赴京机会。因为,河南省高院委托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对医方的手术和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及与丹澎、丹湃的疾病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次日上午,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聘请的3位司法鉴定专家,对丹永安一方与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一方进行了详细询问。在买易君看来,院方在回答专家们对诊疗过程提出的问题时,不是支支吾吾,就是没有回答,情形对院方似乎很不利。

     丹永安一家赴京鉴定之前心里清楚,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非常强,法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只能通过鉴定结论来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患者不良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记者曾就此采访了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法学客座教授卓小勤。他对记者表示,虽然医疗纠纷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医疗机构的举证形式通常也必须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仅用1小时时间就结束了,丹永安一家人感到十分乐观,因为在他们看来,司法鉴定专家的询问“刺中”了诊疗过程中的问题。但是,当两个月后丹永安拿到司法鉴定书,一字字读完鉴定意见后,却如五雷轰顶。

     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是:“根据送鉴资料、现场阅片,参考听证会上医患双方的陈述,目前无依据说明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被鉴定人丹澎、丹湃的疾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买易君忆起在司法鉴定记录上签字的情景:“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让律师和我们在鉴定听证会笔录上签字,那笔录只有一页半纸,字很大,没记多少内容,律师签字时有些犹豫,主持人劝签时说没事,还有全程录音呢,我们才签的字。”

 

  拿到鉴定意见后,买易君询问鉴定中心可否提供全程录音,鉴定中心答复说只能向法院提供。

     买易君告诉记者,全程录音完全可以证实听证会内容与鉴定意见不一致。而且,河南省高院的两名法官还在听证会现场聆听了整个过程。

     记者就司法鉴定的重要性这一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应用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郭华。他告诉记者,司法鉴定在诉讼中作为一种证据类型,尽管与其他证据类型一样均不具有预先的证明效力,但因其倚重于专门知识和鉴定人的专家身份,使之在实践中不同于其他的证据,具有双刃剑的功能:有些案件事实必须借助于司法鉴定才能认定,它不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到关键性作用,而且还决定案件的性质,甚至有“一纸定生死”的可能;而有时,它也可能做出错误的认定。

     原告质疑病历入院时间“添附”及多处错误;专家称,如果这些问题不查清楚,就不能保证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合法性

     在此案十余年来的多次庭审过程中,产妇入院时间一直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丹永安清楚地记得,妻子入院时间为1993年7月28日下午1时许;而院方则认为,产妇入院时间就是病历上标记的当天下午4点半。

     在今天上午的法庭质证中,丹永安的法律援助律师李鹏辉向院方提问时,问及病历上产妇入院时间“4点半”的笔迹是否“添附”、是否为同一主治医生书写、是否具有真实性时,院方回答,“病历是实习生填写,时间是主治医生填写”。

     卓小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医疗纠纷鉴定中存在的最棘手的问题是病历的真实性、原始性、合法性的问题。如果患者对病历提出了许多质疑,而这些质疑不查清楚,就很难保证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合法性。

     买易君在法庭上提出,院方向法庭提供的病历不是原始的,因为买易君手中的病历是来自焦作中院的复印件,应该与院方手中的病历一致,但去北京鉴定前发现,院方手中的病历多出两张且没有法院编号;病历122页在性别一栏中将丹澎“男”划掉后改写为“女”;病历上两次写有患儿36周早产,同时又写有“37周零4天”、“足月孕状”字样;病历上将丹澎体重记为3.2公斤,实际上双胞胎哥哥为2300克,弟弟为2000克……

     “如果是原始病历,会这样漏洞百出吗?”买易君诘问。

     “在目前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病历争议往往是让法官最头痛的事。”卓小勤解释说,病历争议不能说是无法可依,但至少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鉴定的委托单位必须对鉴定所依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委托单位是法院,但是判断病历的真实性、原始性、合法性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是涉及“代替签字”或者“事后添加内容”等伪造病历的情况,通常可以通过“笔迹鉴定”和“墨迹时间鉴定”予以查清。但是,涉及病历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逻辑矛盾、是否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专业问题,法官就束手无策了。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病历有问题,即鉴定所依据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则该鉴定结论自然就无效

     今天上午,丹永安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申请书上称:“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2009]鉴字第15号司法鉴定书不具有科学性,且主观片面,没有真实地反映医疗机构的行为与丹澎、丹湃目前状况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不真实、不公正。此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法律依据。特申请重新鉴定。”

     那么,如果申请人认为已经做出的司法鉴定不真实、不公正,是否还有救济途径?

     郭华对这一问题的答复是,司法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认识、鉴别和判断而提供的意见,其本身带有较强的主观成分。不同的鉴定人对同一专门性问题可能会出现不同意见,因此司法鉴定特别需要制度和程序予以规范。一方面需要特别的立法予以专门规范;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当事人的权利行使予以约束。

     “当事人认为司法鉴定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存在问题或者鉴定意见存在缺陷,有权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对质,并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借助于以上途径来纠正错误的鉴定意见。”郭华说。

     卓小勤告诉记者,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无一例外地要求医患双方认可病历,否则就拒绝鉴定,同时在鉴定中即便发现病历中存在的问题,也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由于患者事先不能得到全部病历资料,同时也缺乏专业知识,因此往往被迫做出认可病历的意思表示,而患方在鉴定结论不利而提出异议时,医学会和医院则以鉴定前患方已经认可病历而主张鉴定结论有效。

     卓小勤认为:如果病历确有问题,即鉴定所依据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则该鉴定结论自然就无效。

     丹澎、丹湃历经16年未了的医疗损害赔偿案结局到底如何,无人能够预知。但可以肯定的是,案情涉及的诸多问题显然已经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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