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疗纠纷律师

-陈灿芳

13922420510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三级丁等 医疗事故

添加时间:2018年4月13日 来源: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hzflzyqyf.com/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联系电话:13922420510

全国服务热线

13922420510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