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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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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一家医院手术存过失十龄童诉之法院获赔52万

添加时间:2018年6月29日 来源: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hzflzyqyf.com/
  湖北新闻网9月6日电 (樊斯坦 辛福刚 李云)近日,襄樊市樊城区儿童杨某在保康法院领取因医患纠纷引起的医疗事故赔偿款52万余元。
  2004年7月28日,10岁的杨某到居住保康城关镇外婆家玩耍时,不慎从三楼上摔下生命垂危,随后被送往该县某医院治疗。经诊断,杨某伤情为肝脏外伤性破裂,右股骨闭合性骨折,医院当晚为杨某实施了肝破裂修复手术和右牵引术,杨某的性命保住了。8月7日,该医院又为杨某实施了右股骨髓内针固定术,术后不久杨某的右足活动出现障碍,右拇指也剧烈疼痛不止,其中有四个脚指丧失感觉。为此,杨某又转往襄樊中心医院、武汉协和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手术治疗。虽花费了大量人力、财力,但杨某右腿仍近乎丧失了活动能力,无法行走,经鉴定杨某的伤情已构成六级伤残。
  到底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残疾呢?是伤后的遗留症状,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呢?为讨个说法,杨某的父母向襄樊市医学会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认为:杨某首次手术时,需要用内固定针固定股骨,位置在接近臀部区域,医院为其采用的内固定针过长,因此损伤了坐骨神经,造成了目前的后果。医院手术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已构成医疗事故。弄清了原由,杨某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补偿金、残疾用具费等九项损失近60万元。

  保康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认为,杨某提供的鉴定结论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法定机构医学会做出的,该结论认定医院的手术存在过失,并构成医疗事故,杨某所受的相应损失理应由过错方医院负责赔偿。据此,2007年7月,保康法院判决医院应赔偿杨某各项损失52万余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表示服从判决,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在保康法院的主持下,医院将全部赔偿款如数交付给了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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